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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管理条例

南通海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管理条例

南通海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管理条例

                (本<<条例>>于2008年524日由公司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总 则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工时、休息、休假

第五章  薪酬、保险、福利

第六章  员工职业道德准则

第七章  员工培训、考核和发展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九章  员工奖励

第十章  员工纪律

第十一章  员工惩处

第十二章  员工关系与沟通

第十三章  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章  经济责任

第十五章  特别声明

第十六章    

第一章      

1.1     为加强管理,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觉悟高、纪律严、技术精、作风好的员工队伍,促进公司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总  则

2.1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以对社会负责、维护公司利益为目的,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2     公司的财产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

2.3     公司倡导反腐倡廉。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或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破坏公司发展。

2.4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业务、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2.5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业务知识、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2.6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2.7     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遇,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2.8     公司倡导员工弘扬“艰苦创业、质量第一、从严治理、争创一流”的企业精神,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共创明天。

2.9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生产、管理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2.10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增长而提高员工多方面的待遇和保障。

 2.11    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2.12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纪律,公司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员工招聘、续聘及劳动合同的订立

3.1     本公司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凡本公司员工均应依照《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3.2     所有应聘及合同期满拟续聘人员必须与公司在自愿、平等、公正、合法原则下,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方可确立或延续劳动关系。

3.3     劳动合同必须由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和了解劳动合同文件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3.4     公司对新员工的招聘,按照岗位任用条件,坚持全面考评,择优录用。试用期内凡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3.5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调整的需要,在《劳动合同法》界定的允许法定框架内,自主确定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

3.6     员工在入职或续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公司提供真实的证件资料和相关情况,如员工因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欺骗公司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并由员工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

3.7     本公司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经公司同意重新入职本公司的,视同首次新招员工,前期工作年限不作连续工龄计算。

3.8     公司不予录用未与原工作(服务)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

3.9     员工辞职、公司解聘员工以及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的履行均遵照《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工时、休息、休假

4.1     公司根据自身外贸出口型企业全年生产有淡旺季差的特点,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年内加班工时可由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或由公司安排分批分期或在生产淡季集中轮休调休;

4.2     公司员工可以申请或依法享有下列假期:

4.2.1   法定节假日:

200811日起,公司所有每年可依法享有11法定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端午节1天,清明节1天,中秋节1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3

4.2.2   事假:

员工有正当理由可申请事假,但必须提前1天办理书面申请手续且得到公司批准后方可以休假。员工单次请休事假最多不得超过1天,全月累计事假不超过2天,全年累计请休事假最多不得超过24天,超过此限定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遇有十分特殊情况的,经由行政、工会讨论一致后方可批准休假)。

4.2.3   婚假:

公司员工结婚均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方可结婚,并可按结婚的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享受婚假5婚假一次休完

4.2.4哺乳假

小孩1周岁以内的女员工另享受哺乳假1小时/每天。

4.2.5   节育手术假:

公司育龄员工都要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公司员工节育放环可享受2天节育手术假;

节育5年后取环休假1天,

4.2.6  丧假:

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去世可享受3天丧假;

员工祖父母外祖父母丧亡如需请假者,可批准1天事假。

4.2.7  以上4.2.24.2.34.2.44.2.54.2.62天以内(2)的休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2天以上的休假经部门签批后再行报请公司事务部核准,并按核准的假期休假;

未按既定程序和规定办理休假报批手续(含未经批准给假而擅自脱离职守者及假期已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或弄虚作假者形成休假事实后果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五章  薪酬、保险、福利

5.1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

5.2     公司于每年年初与工会共同协商订立年度工资分配、考核方案并公示,以作为公司各部、车间全年考核计算员工工资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5.3     针对公司各岗位的不同情况,员工工资核算根据员工各人所从事的工种及具体生产(工作)情况实行记时、记件和记时、岗位工资制并存,并以公司核算的产品平均工价或小时平均工价为基准,以员工的实际业绩(德、能、勤、绩_)等情况为依据,综合考核确定其工资;

5.4     公司按月发放员工工资,规定每月工资的发放日期为次月的20日左右;

5.5     公司所核发的员工工资组成包括以下项类:

产、质量计件或任务工资部分;

产、质量指标奖罚考核部分;

加班工资部分;

代扣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个人缴费部分;

个人收入调节税缴纳部分;

其它补发工资等;

5.6     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本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执行;

5.7     公司按规定以如下标准核发年内未能轮休、调休的加班时日的加班工资:

    延时加班工资:以1.5倍计发;

    休息日加班工资:以2倍计发;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以3倍计发;

    鉴于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故对于综合工时考核周期内的所有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班时,如不能予以轮休、调休的,则一律以1.5倍计发,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仍须以3倍计发;

5.8     员工各类休假期间的工资参照本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及政府其它相关规定或本公司原有规定及标准核发;

5.9     公司为在职员工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并以初次订立合同满1年为考核期。

5.10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和推进人才激励机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发展情况,对为公司发展作出特出贡献的出类拔萃的优秀管理和技术人才给予一定形式的专项福利;

5.11    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可享受免费午餐、免费工装等福利;

5.12    公司为确有需求的员工提供集体宿舍。住宿员工必须遵守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六章员工职业道德准则

 6.1     公司倡导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

6.2     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6.3     员工因违反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4     在员工招聘或任用上,公司倡导举贤避亲、亲属或好友回避的原则,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6.5     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6.6     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6.7     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6.7.1   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其它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6.7.2   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6.7.3   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

 6.7.4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的;

6.8     员工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6.8.1   参与经营管理的;

    6.8.2   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6.8.3   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6.8.4   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6.9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的不道德手段取得利益。

6.10   员工不得利用内幕消息损害公司利益从中谋利,或据此获得比公司外部人士更有利的竞争优势从公司谋取个人利益。

 6.12    员工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6.13   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6.14    员工在不能清楚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本准则时,可向公司总经理室或事务部提出咨询。接受咨询的部门应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当事人保密。

第七章  员工培训、考核和发展

7.1     所有员工必须接受公司提供的职业培训,并应把接受培训作为适应岗位要求和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及职责胜任程度、挖掘潜力、完善自我、开拓发展的重要途径;

7.2     为进一步适应岗位职责要求,员工可自行申请或被指定安排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内外部培训;

7.3     公司对员工的培训形式主要包括:脱产培训、在职培训、自我提高;

7.3.1   在职培训:

是指日常工作中对员工的培养训练。即通过制定工作计划、分配调整工作、听取汇报意见、评价考核业绩、推进工作改善、帮助解决问题等途径对员工进行的指导;

7.3.2   自我提高:

是指员工在公司为其提供的工作、学习、研究环境资源与氛围中,自己加强学习,提高修养,不断开发和提高自身能力,并通过勇于担当“挑战性的工作角色”,不断获得进步和发展的培训过程;

    7.3.3   脱产培训:

       是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形势以及各工作岗位对技术、业务及管理方面的需求,统一由公司组织安排,停工留薪,进行专门的技术业务学习的培训过程;

7.4     作为表现突出的生产、技术、管理骨干人员,为开拓思维,触发灵感,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员工可申请,经公司批准同意至外部管理顾问公司等专业培训机构参加短期课程培训,包括各种外部教育机构、培训中心所举办的短期培训课程、交流会;

7.5     作为一线骨干员工,可由公司不定期地安排接受公司内部的各项业务、技术培训,或根据培训需要组织赴外同行业学习取经与工作考察;

7.6     根据公司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同意,可安排技术业务骨干到大专院校或专业培训机构进修工作对口专业的学习(包括攻读学位、上岗培训、职称及其他资格证书考试、培训等),形式有脱产进修和业余进修;

7.7     员工如事先得到公司认可则可自行联系与现工作专业对口的培训、进修,但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培训结业后,可凭相关资质证书报支培训费;      

7.8     为拓展视野、丰富学习经验,公司将组织管理人员、专业人员以及荣获奖励的员工出国考察和培训,参观学习国外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

7.9     参加各种形式培训、学习的员工,其结业(毕业)证书、成绩单或成果汇报须报公司事务部备案,作为调配、选拔以及任免该员工的参考依据;

7.10    对由公司出资培训、进修、考察的员工,公司可与其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规定,公司将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7.11    公司有义务引导员工总结和反省工作得失,明确未来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帮助员工持续进行工作改进和提高;

公司将根据实际以部门为单位按年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等进行适度的考核,再由公司事务部负责对员工的岗位任职资格及贡献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其结果将作为员工薪金调整和职务调整的必要条件;

7.12    员工在月度考核中成绩良好者当月可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成绩欠佳者,则可考虑予以其适当的经济考核或警示教育和训导,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辅之于一定的技术业务方面的补充培训;

凡年度考核成绩处于部门(车间)底层水平者,将丧失本年度加薪、晋升和评奖资格,同时必须在下年度工作中有明显改进,否则可能面临降职、降薪、调岗、待岗处理,直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7.13    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能力、工作表现和公司的业务(工作)需要指派员工至公司所属的分公司(洋口分公司、新港分公司、东台美御公司、海上养殖等)工作和发展;

7.14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公司推荐外部人才,对成功推荐人才,成效显著者,公司可考虑给予推荐人一定的奖励;

7.15   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执行竞争上岗制度。公司鼓励员工努力工作,在出现职位空缺的前提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员工将获得优先的加薪、晋升和发展机会:

7.15.1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7.15.2  工作绩效显著;

7.15.3  个人工作能力优秀;

7.15.4  已连续3次于年度考核中成绩处于部门前列;

7.15.5  对本职务、本专业工作内容充分了解,并在业务上有一定的权威;

7.15.6  具备与本职务本专业所要求的领导和组织等综合能力;

7.15.7  达到拟晋升职务所规定的工作阅历、专业资质要求;

7.15.8  已参加拟晋升必须接受的相关培训,成绩合格;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

8.1    公司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员工应接受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8.2    公司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原告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8.3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8.4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九章  员工奖励

9.1     为公司作出显著贡献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员工,公司可对其予以奖励:

9.1.1   品德优良、业务成绩优秀、工作热心等良好表现和业绩而获得公司、集团、行业、上级主管或政府部门授予的模范、先进等荣誉称号者;

9.1.2   对国家和社会有特别贡献者;

9.1.3   为公司争得荣誉,提升了公司外在形象和知名度者;

9.1.4   在工作和业务方面因发明、创造、找窍门、提议、改良、研究等并获得显著成绩和实效者;

9.1.5   维护公司利益,避免产生或挽回巨额损失者;

9.1.6   勇于和不良行为和恶劣行径作抗争,弘扬正义,为维护公司管理秩序、改善纯化内部风气,事迹突出被公司认可者;

9.1.7   其他相当于前面几条所述成绩的并得到认可者;

9.2     奖励方法通过以下方法施行,必要时可以并用:

9.2.1   授予表彰奖状;

9.2.2   赠予奖金;

9.2.3   加薪晋级;

9.2.4  职务晋升;

9.2.5   公司认可的其它奖励形式;

9.3     公司所有员工的奖励记录列入员工档案,可作为公司今后任用、提拔该员工考核的业绩依据;

第九章 员工纪律

10.1   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

10.1.1  所有员工都必须接受公司制度和纪律的约束,自觉遵守公司颁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对一切触犯公司规章制度、擅自违反操作规程和岗位失职渎职行为,无论是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都要予以追究和处罚;

10.1.2   所有员工必须接受公司及所属部门对其的工作安排。在公司正常的组织程序下,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员工不得拒绝公司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

10.1.3   所有员工必须努力认真地完成公司及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生产)任务,并接受所属部门对其的工作绩效考核;

10.2     作为本公司合格一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行为规范,下列规定既是公司对员工的职业素养要求,更是对员工的最基本的纪律要求:

10.2.1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并严格履行请假制度;

10.2.2   员工上班必须统一穿着当期厂服,同时仪表应保持整洁、大方、得体。严禁员工蓄留不适发型、在厂区内光膀或在班中穿戴有生产安全隐患的鞋帽装束等;

10.2.3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门卫制度,出厂必须出具出门证,随带物品的必须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10.2.4   公司所有员工在厂区内应注意保持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手乱扔杂物;

10.2.5   员工不可在厂区内食堂以外的区域用餐或消遣零食;

10.2.6   全体员工应注意维护良好的工作氛围,不得在公司生产和办公区域内聊天、上网、看与工作无关书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0.2.7  员工在班中必须坚守本职岗位,不得擅自脱岗、串岗、接待与工作无关的外部人员;

10.2.8   严禁员工在班中睡觉;

10.2.9   严禁员工在厂区非吸烟区吸烟;

10.2.10  严禁员工未经请示许可擅拿公司产品、物资、文件资料、设备工件等出厂;

10.2.11  严禁员工擅自携带未成年小孩进入公司生产区域;

10.2.12  公司鼓励员工相互间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进行工作沟通交流,严禁员工在班间以任何理由与人口角、摔砸工件、辱骂殴打工友同事等耍蛮撒泼的恶劣行为;

10.2.13  员工必须自觉留意公司内部的告示板信息,但不得擅自张贴、更改、揭撕告示板上的通知;

10.2.14  员工必须拒绝从事没有安全保障的工作或可能会造成严重安全后果的违章作业,并对一切安全违规行为有责任向公司安技部门举报;

10.2.15  司的有关经营计划及采取的各项措施、技术资料、人事档案、财务报表、客户档案均属公司机密,公司全体员工均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未经公司总经理室许可,任何员工均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外单位提供;

10.2.16  公司重要和关键管理、技术、营销人员中如与公司签订有保密合同的,还应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10.3     作为本公司管理人员,还应时刻注重自身思想、道德、组织纪律性方面的素质培养和提高,严格遵守以下10项组织纪律:

10.3.1   绝不允许发现危及公司利益的各种隐患不报,任其漫延恶化;

10.3.2   绝不允许以局部利益为由,有意破坏公司全局利益,给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

10.3.3  绝不允许以个人好恶对下属进行偏袒或恶意摆布;

10.3.4  绝不允许跨级别下达管理指令,特别是在生产作业现场,绝不允许跨级别改变各类生产指令;

10.3.5  绝不允许利用个人的专业特长欺瞒、愚弄上司及同事,并出现拖延、篡改、抵制执行上司行政命令的现象;

10.3.6  绝不允许泄露、出卖公司的经济情报,以及利用公司技术、信息资料在经济活动中进行营私舞弊行为;

10.3.7  绝不允许谎报业绩,用弄虚作假手段来骗取上司信任,特别是当工作出现差错,上司检查时不允许出现采取欺骗方法,隐瞒实情,蒙混过关的恶劣行径;

10.3.8  绝不允许对公司的来访宾客特别是客户代表有任何的轻漫无礼态度,更不允许有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和言论;

10.3.9  绝不允许正常例会未经请示批准而缺席、迟到、早退、中途离场等现象;

10.3.10  绝不允许对下级急待批复的报告无故搁置,也不允许对上司布置的工作无故或借故拖延,更不允许对顾客(含协作单位)的咨询和意见置之不理;

第十章  员工惩处

11.1      对犯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员工,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两者并处;

11.2     经济处罚:由公司视违纪违规不同程度给予50元至800元不等的罚款。每月扣除金额不超过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20﹪,直至扣完为止;

11.2.1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发现一次处以50元的经济罚款:

11.2.1.1  上班不着厂服、违规蓄留长发者、穿戴存有明显安全隐患的装束等;

 11.2.1.2  不按规定记勤或打卡者;

 11.2.1.3  擅自提前用餐者;

11.2.1.4  单次迟到或早退(含班中因私无证出厂者)15分钟以下者(达到或超过15分钟者视同旷工处理);

11.2.1.5  班中擅自提前停止工作或停机下岗,尚不足30分钟者(达到或超过30分钟者视同消极怠工处理)

11.2.1.6  班中虽因工作原因出厂但未及时向门卫提交出厂证者;

 11.2.1.7  违反本条例第10.2.4款者;

 11.2.1.8  违反本条例第10.2.5款者;

 11.2.1.9  违反本条例第10.2.6款者;

 11.2.1.10 违反本条例第10.2.7款者;

 11.2.1.11 违反本条例第10.2.11款者;

 11.2.1.12 未经许可将公司物品带出或将未经公司许可的物品带入公司;

 11.2.1.13 公司经合法程序认定,适用第11.2.1条款处罚量度的其它违规行为;

11.2.2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发现一次处以100元以上最高至200元的经济罚款:

 11.2.2.1  不服从管理,违抗工作指令情节严重者;

11.2.2.2 玩忽职守者,违章作业者;

11.2.2.3  在厂区内采取肆意辱骂他人等污辱他人人格行为者;

11.2.2.4 旷工;

11.2.2.5 揭撕公司告示板;

11.2.2.6 公司经合法程序认定,适用11.2.2条款处罚量度的其它违规行为;

11.2.3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发现一次处以200元以上最高至400元的经济罚款:

 11.2.3.1  酒后上岗者;

 11.2.3.2  班中睡觉者;

 11.2.3.3  员工在厂区非吸烟区吸烟;

 11.2.3.4  消极怠工达30分钟并4小时以下者(并施不予发放怠工期间工资)

 11.2.3.5  领导或管理明显失职者;

11.2.3.6  违反公司组织纪律,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

 11.2.3.7  未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工者;

 11.2.3.8  公司经合法程序认定,适用第11.2.3条款处罚量度的其它违规行为;

11.2.4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发现一次处以400元以上最高至800元的经济罚款:

 11.2.4.1  出厂拒不接受门卫保安检查者;

 11.2.4.2  在厂区内与人打架、斗殴者;

 11.2.4.3 领导或管理严重失职者,给公司造成3000元以上损失者;

 11.2.4.4  违反公司组织纪律,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者;

  11.2.4.5 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损害公司形象声誉者;

11.2.4.6 公司经合法程序认定,适用第11.2.4条款处罚量度的其它违规行为;

11.3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行政处分均须由公司向受处分员工送达书面处分通知。被处以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的员工均必须作书面检讨,以对其今后进行警示。

11.3.1    警告处分对象:1年内受到2次第11.2.1款或1次第11.2.2款或1次第11.2.3条款处罚者可予以并处此项处分;

11.3.2    记过处分对象:1年内受到1次第10.2.3款或1次第10.2.4条款处罚者、违反职业道德给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损失或损害公司形象声誉,可予以并处此项处分;

11.3.3    停职处分对象:对于违纪违规事实确凿仍拒不认错、悔改者;被处以1次记过并一次警告或3次警告者;消极怠工逾4小时者;公司认为暂不适宜进入工作岗位工作的违规违纪者。停职期间公司不予支付工资。

11.3.4    降职、撤职处分对象:违规违纪性质严重,受到相关严厉处罚、处分,公司认为还必须并处者(注:公司因正常工作调整而实施的职务免除和调降不属处分之列)

11.3.5    员工在连续12个月内多次违规违纪的,处罚将予以累进升档:

被处以2次警告处分的,则视同一次记过处分;

被处以1次记过并一次警告或3次警告的,停职反省30天仍无明显改观的,按第11.3.6款视同严重违纪违规处理;

员工被处以2次记过处分的,视同严重违纪违规,按第11.3.6条款处理;

对于违纪违规事实确凿仍拒不认错、改错者,停职逾30天仍不予悔改者视同严重违纪违规,按第11.3.6条款处理;

11.3.6    员工的下述行为属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可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责成当事人赔偿,触犯国家刑法及治安管理条例的,移送公安及治安部门处理:

 11.3.6.1 在厂区内与人打架、斗殴

11.3.6.2 因实施违法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刑事或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者以及触犯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部门查处者;

 11.3.6.3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者;

 11.3.6.4 盗窃公司物资

 11.3.6.5 初次旷工经批评教育年内仍旷工,累计达24小时者;

11.3.6.6 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但未通过公司既定的申诉程序处理,采取耍蛮撒泼等恶劣过急行为的。下列行为或类似行为均视为恶劣过急行为:

     公然摔砸公司物资或生产、办公用品的;

     公开骂甚至殴打公司领导、主管、同事工友的;

     在非既定争议处理时间和区域强行纠缠公司处理争议事件,导致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不履行公司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在班间擅自停工累计达24小时的;

     未经公司当事人同意,擅闯公司当事人私宅,纠缠、扰乱当事人正常生活,侵犯当事人权利的;

11.3.6.7 使用煽动性语言,教唆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或者教唆他人罢工的

11.3.6.8 工作严重渎职,给公司造成1万元以上损失者;

11.3.6.9 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资金或财物及接受贿选者;

11.3.6.10  严重违反公司组织纪律,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且系纯属主观恶意所为,公司认为必须按照第11.3.5条款处分者;

11.3.6.11 盗用印鉴、仿效主管或其他关键管理岗位人员在公司有效凭证票据和工作记录上签字并有可能由此造成后果者;

  11.3.6.12 伪造履历或使用其它不正当方法骗得公司录用者;

  11.3.6.13 未经公司许可在其他公司任职,影响本公司工作者;

11.3.6.14 因故意行为造成机具设备、房屋设施、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物品损失者;

11.3.6.15 未经公司许可,利用公司内设施进行集会、宣传等活动者;

11.3.6.16 违反职业道德准则,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情节严重,公司认为必须并处此项处分者

11.3.6.17 公司经合法程序认定,适用第11.3.6条款处分量度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二章  员工关系及沟通

12.1    公司致力构建文明、和谐、公平、互信的劳资关系,努力促进员工与公司、员工与员工间进行正常的工作沟通与交流;

12.2    公司致力通过坦诚的沟通,促进员工彼此间建立起互解、互谅、互助、互信的纽带和桥梁;

12.3    公司成立的劳资关系调解委员会作为协调处理员工关系的主要责任部门,在公司本<<条例>>的框架下,负责接收员工劳动关系方面的投诉,协调处理员工劳动纠纷、矛盾,并代表公司在调解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就公司内部处理协调员工劳动关系作出最终处理意见。对逾越调解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员工申诉的处理裁决,将书面通知建议当事双方向上级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进行仲裁和诉讼;

12.4  公司各部门、车间同样负有在公司本<<条例>>的框架下先行内部调解和处理相关劳动争议、矛盾、纠纷的责任义务,并有责任将先期调解、处理结果书面呈报公司劳资关系调解委员会及相关涉及部门;

12.5    公司将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书面或面谈式调查向员工征询对公司业务、管理等方面的意见,以作为公司制定经营管理方略、调整和制定相关劳动用工制度的决策参考依据;

12.6    为促进劳资双方充分沟通,公司大力推进民主管理,持续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尤其是对与员工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决策、制度,公司将定期和不定期地通过公示栏、会议等渠道向员工传达公示,以让员工充分知晓自身的责、权、利,并正确地把握自身的言行、决断;

12.7    公司应为员工保持有固定的沟通、申诉渠道,并确保员工沟通、申诉渠道的畅通。公司所有员工均有权利通过以上渠道和方式向公司主张其在公司的正当、合法利益,或就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改进事项向公司建言献策,或对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向公司举报。沟通、建议、申诉方式可选用面谈和书面两种形式,但公司劳资关系调解委员会认定书面材料为员工正式沟通、申诉的正式材料,且所有材料必须呈具实名,非书面的则一般不予正式列入劳资关系调解委员会的既定处理程序;

12.8    原则上员工的各层上级主管、公司事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室成员、公司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是申诉提交对象,必须按程序规定接收并按时处理员工的申诉;

12.9  公司鼓励员工采取逐级上报方式反映情况。如确因事态性质需要、或员工系直接申诉直属主管本人的、或系对直属主管处理申诉不满意等情况的,员工逾级反映形式也可被接收,除此情况以外,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公司不提倡越级申诉;

12.10    员工如坚持认为有必要直接向总经理室申诉的,可通过信函申诉或反映情况。员工与总经理的当面沟通和申诉,必须由申诉人向事务部预先申请预约,总经理室在日程安排许可的情况下给予安排沟通日期,如日程安排困难或过于滞后会影响事态处置的,则由总经理室直接指定受理部门。(特殊情况或事态下,考虑解决问题的紧迫程度,员工向总经理室直接电话请示报告将是被允许的,不在此条限定之内)

12.11    公司劳资关系调解委员会、各级部门车间主管在接到员工申诉后,将在申诉事件涉及的相关当事人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既定的时间内尽快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将通过书面形式通报给申诉者、公司劳资关系调解委员会、相关涉及部门乃至总经理室;

12.12   员工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满意仍可以继续向更高一级负责人或部门申诉。

12.13    公司劳资关系调解委员会是本公司对公司内部所有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认定处理部门,员工对调解委员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直接向本地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提请仲裁和诉讼;

12.14   公司坚决支持员工遵照本<<条例>>规定和程序,依法主张自身在公司的权益。坚决反对员工在处理对待劳动争议时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和程序的,无论劳动争议事件本身处理结果如何,公司均将对照本<<条例>>中的第10.3.6.6款及其它涉及条款的规定严肃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肇事者追索赔偿;触犯国家法律和治安管理条例的公司将移交公安、治安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  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

13.1     公司所有在册在职员工需要解除或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

13.2   员工在合同期内有按规定和程序主动提出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程序和执行办法除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诸规定外,辞职当事人还必须遵守本公司下列程序和规定:

13.2.1   辞职当事人必须提前30(试用期员工提前3)由本人到公司向所属主管当面提交书面<<辞职通知>>。确遇所属主管不在公司,当事人方可越级直接提交公司事务部主管。提交日期以主管实际收到日期为准。公司只认定实际提交日期为当事人提出辞职之日。

13.2.2  公司收到员工的辞职通知,须当场要求辞职当事人签收公司开具的<<办理辞职手续通知书>>,以约定辞职员工办理辞职手续日期。

13.2.3  辞职当事人不可在提出辞职30天内(试用期员工为3天内)自行离职,除非公司书面允许其提前离职,否则,按旷工处理,由此给公司生产造成经济损的,公司有权向当事人追索赔偿;

13.3     公司积极鼓励员工持久服务于本公司,并奉行对员工负责终身的用工原则。公司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持慎重态度,如无正当理由或非特定情形下,不予主动解除合同期未满的员工。下列情形下,公司会将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13.3.1   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

员工在合同期内严重违反公司章规,属于本<<条例>>所载明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对象的;

不能胜任工作,经公司培训或重新调换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公司生产经营格局作出大幅调整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当事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员工以欺骗方式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载明的其它可以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3.3.2   以上公司主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13.3.3  公司主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遵从<<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同时执行下列规定与程序:

13.3.3.1 公司主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必须书面通知当事人;  

13.3.3.2 公司解除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员工的劳动合同,不设置事先通知期限;

13.3.3.3 员工当事人如对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公解除合同通知3日内向公司劳资关系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可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提请仲裁与诉讼。

13.3.3.4 对员工解除合同的处理决定,除非公司另向被解除合同员工当事人送达书面变更通知,否则视为公司维持原有处理决定。

13.4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员工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双向选择,在达成意见一致的情形下可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员工有权选择不予续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选择期满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但法律法规对此有另行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13.4.1   公司于合同期满前30天必须书面通知员工公司是否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13.4.2   员工自接到公司同意续订合同的通知1个月内,如未向公司通知作出书面回复,则公司认定为员工不同意续订合同;

13.4.3   合同期满前30天仍为公司与员工双方约定的合同期内,员工无论续订下一轮合同与否,均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及公司其它章规,履行原合同赋于的责任和义务。员工在此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将具实对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处分;

13.5     解除及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与公司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必须首先办结与公司的工作移交,并偿清与公司的所有财务往来借欠款项。如公司认为被解除合同员工当事人另行负有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责任的,则当事人还应同时偿清所担负的经济赔偿款。凡因员工未首先办结以上事项而引起的延迟后果由员工当事人承担;

13.6     除系公司与员工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凡是辞职、违纪被解除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形的,公司一律不予向员工当事人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13.7     凡辞职、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自己提出不再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一律不予发给其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章  经济责任

14.1     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期间如违反公司章规或失职、渎职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对照本<<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实施相应处罚处分外,公司还持有向员工当事人追索经济赔偿的权利;

14.2     追索经济赔偿情形包括以下内容:

14.2.1   自行违规离职给公司生产脱节造成的损失;

14.2.2   严重违章作业(含驾驶)造成工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14.2.3   触犯本<<条例>>11.2.1-11.2.4、第11.3.6条款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14.2.4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及时办理工作移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14.2.5   弄虚作假骗取公司病假、工伤、保险等待遇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14.2.6   编造虚假工作业绩骗取加薪、奖励等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14.2.7   违反组织纪律和职业道德,职务腐败导致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14.2.8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有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的,因违反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必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14.2.9   公司经合法程序认定的其它违反公司章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14.2.10 员工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它相关规律法规规定,必须向公司支付赔偿金的;

14.3     以上经济损失公司可向员工当事人直接追索,亦可通过法律程序索赔;

第十五章  特别声明

15.1     公司所有员工均必须签收本<<条例>>,对已获取本<<条例>>的员工,公司不再就<<条例>>载明的内容另行履行告知义务。员工有责任熟知已获得的<<条例>>条款内容并严格按照此<<条例>>规范自身的行为,同时对自身一切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与后果负责。

第十六章    

16.1     <<条例>>已征求公司员工意见,经与工会协商修改一致,并于2008524日经公司工会会员(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呈总经理室核准,于2008年元月31日起施行。

  <<条例>>已经本地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

16.2     <<条例>>自颁布施行之后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及增加的条款,效力亦同。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室。

                       南通海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20085.24